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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结算中常犯的一些错误,值得一看

工程结算资料性质等同于我们进餐馆用餐后接到的结账单或超市出口扫码后打印出的小票。只是工程结算资料相比餐馆、超市里的结账单据出现错误的种类和数量要多一些,金额要大一些。关于工程结算资料出现错误后需要负什么责任问题,这里用一句话总结,结算资料出错被审核出来后,把错误的结算金额扣减就是对错误制造人的直接惩罚,至于错误制造人还要受到其他间接处罚是结算资料编制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解决的问题。

工程结算资料性质就是结账单据,其格式、内容的质量好坏以数字计算准确、项目描述清晰、事实表达客观、内容完整无误为评价标准。因工程结算特别是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项目的句号,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都想让句号画得更圆满,因而在工程结算环节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同时也发生了太多因责任主体不明确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这里说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就是俗语常说的---背锅,让非责任主体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必然会驱使项目参与方在转移责任方面用尽心机地挖掘各种方法。下面就是几个常见但不为人所意识的错误:

01结算资料里存在不平衡报价如何处理?

对于不平衡报价这里笔者暂且简称其为“不合理报价”,出现在结算资料里应该从两个时间维度进行分析:

1、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的新增项目中出现的不合理报价。这类报价之前审核人没有找到可以参考的组价依据,但又感觉结算方上报的综合单价与市场偏离过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审核落实:

①综合单价取费率及取费基数是否与合同相符。

②综合单价组价使用的含量是否与合同含量一致。

③合同内已经有的人、材、机单价在新项目里是否被随意调整。

④合同内已经有的工序做法在新项目里应用后是否与新增项目单价不一致。

⑤新项目中组价过程中有没有错误的工序和重复算量。

以上几点都是客观问题,结算时按步审核,发现错误就调整回与原合同相同的参数和指标。

最后就剩下主材单价,争议焦点从综合单价缩小到主材单价,范围缩减了许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概率也增加了许多。

2、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形成的综合单价,中标后已经签入工程施工合同当中,结算时被发现有不合理的综合单价。解决的方法和程序:

①不合理综合单价只要签到工程施工合同中视同合理,结算时按原合同综合单价执行。

②审计方如果一定要追究综合单价不合理的责任,由评标方承担解释义务。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追求%的合理是不现实,也是不客观的,因为判断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理不合理都是不同利益主体站在本利益集团的本平台上得出的主观判断结果。主观因素表现在:

①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组价得出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否%合理就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

②投标人报价也不一定客观反映清单项目的成本构成,出现价格忽高忽低的现象,被认为是在做不平衡报价。

③对清单项目费用构成理解不同,不同的组价方理解清单项目内的费用构成角度不同,如混凝土清单项目中的模板招标控制价在措施费里体现。而投标人将模板支护费用计入到混凝土清单项目中,模板支护费用成为混凝土清单项目的一道工序也是正确操作。

审核方想定义组价不合理可以有0条理由,大白菜售价0.4元/g都可以被指责价格不合理,因为在其他超市同一时间可能有0.39元/g的标价。做销售存在漫天要价的现象,做采购的还有就地还钱的权力,笔者在此提倡诚信为本的交易理念,不管是销售方还是采购方,定义合理价格的依据是建立在成本和市场基础之上,如现在拆除1m3砌块(或混凝土)构件的全过程(拆除、清运、装车、运输、消纳)费用(各工序费用)合计与建新1m3砌块(或混凝土)构件的费用相同,再从修缮定额中死板地套取相关子目后组价、取费,查询年的官方渣土消纳单价指导文件调整单价,一系列操作下来与实际成本对照综合单价误差%,组价的审核方强调文件就这样规定,另一方施工单位一甩袖子怒斥:你们先找别人完成拆除工序后我们再进场开始装修。合理与不合理就此产生了无解的争议,最终一脸无奈的业主方央求道:能不能把堆在门口渣土先清运出场,我们上班还要进出大门。为了打破僵局施工方出了一个主意,让业主代表手里举着几张现金站在门口拦渣土车,按审计给出的清运价格每1h增加一张大钞,什么时候有人接单说明这个价位就是市场价,按此价格进行渣土清运结算。干工程有时就跟卖白菜这样容易,不管价格是0.4元/g还是0.39元/g,只要有客户交易说明商品就有市场,价格就是合理价格。

02结算工程量超合同工程量15%以上如何处理?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结算清单工程量超过合同清单工程量15%甚至以上是正常的现象,只要发包方有支付能力,超多少付多少是正常的买卖惯例,如同饭桌上吃饭,先点了10瓶啤酒,一桌人喝的高兴又加了10瓶,结算时按20瓶啤酒钱付款就是了。为什么到了建筑行业因为现实中增加了工程量,结算就不会操作了。引起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不相符的原因主要从2个时间段分析:

1、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失误造成。主要失误原因有:

①设计原因:因为工艺做法或其他失误导致清单工程量在施工期间需要增加或减少。还有就是在招标投标阶段至合同签订期间内设计方继续对图纸进行了优化处理,造成中标方进场后施工图纸与原招标图纸工程量的差异。

②工程量清单编制人计算失误:导致招标清单工程量比图纸工程量大或小,施工期间被施工方发现要求调整清单工程量导致预算超支。

2、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业主方原因造成。业主方在预算申报期间由于工作疏漏,想在施工阶段增补上原来自己没有考虑周到的项目,但增补项目和工程量会导致清单项目或清单工程量增加,同时需要追加费用,造成预算超支。于是就有人想出了一个平衡预算超支的办法,用总预算/结算总清单工程量,原来某个清单项目总预算,.00元,清单项目工程量个单位,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元/单位,现在结算期间实际清单项目工程量变成了0个单位,可总预算金额没有变化,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只能按,.00/0=元/单位计算,这就是清单工程量增加,清单综合单价需要调低的理论基础。

有人说到预算超支问题总是将责任推卸给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方,甚至有人谈到经验时说到,工程项目预算金额超支10%以上业主方人员要被约谈,如果是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出现清单工程量计算错误问题导致结算期间预算超支,这与合同双方都没有任何关系,应该负责的是将清单工程量计算错误的一方,但因为这类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中介公司只收取了有限的服务费用,即使将全部服务合同金额抵扣错误损失也不足以弥补清单工程量错误造成的结算差额,最终处理结果多半是承包方代理支付了经济损失,发包方还被无端怀疑进行了约谈。不用付太多责任的一方却能让工程项目合同当事双方背锅,确实应该对工程造价各程序环节上的参与方责、权、利进行深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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