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近期,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24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市良乡鑫太平源餐饮有限公司(和兴隆酱肉)
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2、北京周口店左宝华商店(大碗刀削面)
当事人不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3、北京峰承顺业餐饮有限公司(无)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食品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4、北京鑫霞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烧饼)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食品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5、北京每食每客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无名小吃店)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6、北京张坊一渡姐妹餐厅(一渡姐妹餐厅)
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7、北京泰顺老家肉饼店(老家肉饼)
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防蝇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8、北京众达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公社饺子坊)
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防蝇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9、北京慧贤餐馆(慧贤小吃)
当事人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0、北京华瑞通晟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华瑞通晟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1、北京市房山区崇各庄辛健副食商店(晋乡情面馆)
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2、北京市房山区官道小营兴隆商店(山西面食)
当事人超出许可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3、北京渡清晨农家院餐饮有限公司(渡清晨农家院)
当事人未保存进货相关凭证,记录不齐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14、北京秀玉华小吃店(秀玉华)
当事人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5、北京康健薇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康健薇甜)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食品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6、北京幸福里餐饮有限公司(黄焖鸡米饭)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食品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7、纳鑫餐饮(北京)有限公司(三搭火)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食品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8、北京必胜客比萨饼有限公司窦大路餐厅(必胜客)
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9、北京这墙那院餐饮有限公司(开饭了)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20、北京市交道万友餐厅(万友餐厅)
当事人进货验收记录不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21、北京福庆鼎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齐家涮肉)
当事人进货验收记录不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22、北京诗福胜荣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刀削面)
当事人进货验收记录不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23、北京京雄堂小吃店(兰州拉面)
当事人无法提供部分食品原材料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24、北京千禧兴达商贸中心(西营早点)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