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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父子俩频繁点拍黄瓜举报商家,3年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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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父子俩频繁出入饭店,一顿饭数百元,必点“拍黄瓜”,通过频繁举报索要高额赔偿,3年多时间连续举报49次,是“职业打假”还是“敲诈勒索”?商家制作“拍黄瓜”属于违法行为吗?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晏氏父子都是株洲人,两人在网络上看到,有人因制作拍黄瓜被处罚,于是萌生出一条赚钱的“金点子”,那就是到饭店消费时,专门点上一份“拍黄瓜”。

从年开始,两人频繁出入各类饭店,在正常点菜的同时,都会加上一份“拍黄瓜”,实际上两人在点菜前会留个心眼,他们光顾的大部分商家,均无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证。

两人吃完饭后,会利用无证销售“拍黄瓜”为由头,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有时甚至高达消费金额的10倍,有的商家迫于压力会就范,有的则会置之不理。

火锅店主彭某,就曾被晏氏父子举报过,据他描述,对方当天到店消费多元,包含一份“拍黄瓜”,事后两人向彭某索要赔偿,彭某予以拒绝。

本以为此事就这样过去,没想到几天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就找上门,要求火锅店予以整改,彭某只能停售凉菜,可对方仍不愿善罢甘休,又举报到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建议彭某与举报人协商,争取撤销投诉,不料对方“狮子大开口”,要求彭某赔偿消费总价的10倍,彭某万万无法接受。

他认为这一下就得赔偿0多元,卖1年的“拍黄瓜”,也赚不到这么多,最终双方没有达成协商,彭某只好乖乖接受相应处理。

有类似经历的,还不止彭某一人,羊肉馆老板宋明,也于年3月份中招,当天晏某在他店里消费近元,其中就有一份“拍黄瓜”。

宋明很快也被举报,对方还是索要10倍赔偿,经过讨价还价,宋明无奈支付元赔偿费用,收到钱后,举报人这才撤销投诉。

吃一堑长一智,这次事件之后,宋明恶补法律,不仅立即停售所有凉菜,还下架红牛等功能性饮料,因为这些商品都需要特殊资质,宋明觉得万一被有心人盯上不划算。

除了这两家店,还有更过分的,店家刘某感觉自己非常“冤”,他店里的菜单本没有“拍黄瓜”,晏某却主动要求做一道“拍黄瓜”。

刘某拒绝后,晏某表示自己很喜欢吃拍黄瓜,把黄瓜拍碎后,随便加点辣椒、醋等调料就行,几天后,刘某的餐馆就被举报,举报人正是晏某。

从年至今,晏氏父子通过这种手段,累计举报49次,并因此获利颇丰,直到近期被商家“联名举报”,他们的“恶劣行为”才浮出水面。

事情曝光后,立即引发舆论热议,有人表示不知道“拍黄瓜”要特殊许可;有人认为“凉菜”未经高温烹饪,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严格监管。

法律上对此又如何规定?

事实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制售凉菜有十分严格的标准,不仅要有专门的制作间,还要具备独立的空调、消毒设备,条件符合后,才可能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

若是未取得许可而擅自经营,属于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还可处罚款。

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10-20倍罚款。之前就有不少企业因此受罚,每次都引发舆论热议。

此次事件曝光后,株洲当地专门组织市场调研,发现售卖冷食的店铺中,只有30%具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为何大家都不办证?

有的商家是压根不知道此事,有的则表示办证成本太高,光生产冷食的设备,成本就高达数万元,小餐馆根本负担不起,株洲为此还专门形成“首违免罚”的制度机制。

此外,晏氏父子的“职业打假”行为,也引起人们热议,有人认为他们这样,可以促进食品安全,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也有人认为,两人纯属为了私利,恶意利用法律制度索赔。

那么,法律上对此该如何认定?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屡见报端,事实上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这个术语,这是人们归纳的结果,当地对于“职业打假人”,各地做法不一,主要有3种情况。

一是对于“职业打假”索赔,一律不予支持,认为这有违立法本意;二是对于“职业打假”索赔,一律予以支持;三是仅支持食品安全领域。

但无论如何,频繁通过举报而获利,并借机索要高额赔偿,已经有敲诈勒索之嫌,根据刑法第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所谓数额较大,是指-0元以上,所谓多次敲诈勒索,是指3次以上,晏氏父子两人,无论金额还是次数,都已经达到立案标准,可能会因此获刑。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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