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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男孩吃鱼被刺卡死,家属起诉饭店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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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在你们饭店被卡的,你们就应该要负责。”广东深圳的某饭店前,一对男女手拉横幅,嚷嚷着要饭店赔命。

该饭店位于深圳的一条商业街上,红彤彤的大招牌,让人一眼看过去就能明了这家店是卖石锅鱼的。对于店子前面这对男女的胡搅蛮缠,石锅鱼餐馆的老板也是叫苦不迭,只能选择报警。

事件的起因是因为一根鱼刺,在店前叫唤的男女是一对夫妻,就在事发几天前,该夫妻带着自己的五岁的儿子在石锅鱼店就餐,用餐途中孩子的喉咙被鱼刺卡到,夫妻利用各种手段都未能让孩子好转,眼看着孩子痛苦不堪,医院,由于送医太迟,孩子气管被鱼刺扎破,抢救无效,死亡。

一根鱼刺带走了一条人命,夫妻俩看着自己养了五年的孩子没了生命体征,他们怎么也想不到就是吃了餐饭的功夫,竟然就天人永隔了。失去了孩子的父母是疯狂的,他们将所有的罪过都怪到了那锅鱼上,并且直接迁怒店老板,要求他赔偿60万元,并扬言对方如果不给钱就要将其告上法庭。

老板心中对于那个孩子自然也是同情的,毕竟是在自家店子出的问题,他愿意站在人道主义的角度,给夫妻俩几万块钱补偿,但是事情错不在自己,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自然不能拦到身上,这脏水一沾上身,自己店子的名声就全毁了。

警方到店中调取了案发当天的监控,监控录像清晰显示,从入店到点单一直到孩子被卡的过程中,店中并未出现异样,即便是对锅鱼进行检查,也无任何人为的情况,也就是说,孩子被卡身亡,本身就是一个意外。

在孩子被卡后,餐馆老板立刻医院,从本质上来讲也算是已经完成了自己的救助义务,并非放任不管。孩子父母要想让餐馆老板承担赔偿义务,必须要拿出餐馆老板侵权的证据来。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主要纠结点在于餐馆和孩子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于将其中的必然性揪出,主要探查“人的社会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者“一定的人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该案中主要探讨,5岁小孩被鱼刺卡究竟是由谁的行为造成的,单纯从孩子吃鱼被卡这一事上来看,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必定首先是孩子本人,因为吃鱼太急,且没有注意鱼刺,直接将其吞下。

可对于一个5岁的幼儿园小孩子来说,他几乎没有办法预料到太多风险,处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范畴的他所有一切民事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也就是他的父母进行承担。通过监控,可以进一步看到,在事发时,孩子父母的注意力几乎都在手机上,并没有对孩子吃饭的方式进行劝阻。

孩子饭桌上表现出来的行为和孩子父母的教育之间是有明显关联的,狼吞虎咽说明了餐桌教育的不足,家长在明知5岁孩子吃鱼必须要小心的情况下,并未对孩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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