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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掉的馅饼,应该返还吗

店主找零时多给的钱,手机里别人错充的话费,路上不小心捡到的钱财,餐馆里服务员上错的菜......

生活中,我们偶尔会碰到这种“天上掉的馅饼”,你会选择直言返还还是默默收下?

看看法律上怎么说?

实际上那些多找的零钱、错付的电话费、拾得的遗失物品,错上的菜都属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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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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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方获利;

他方受损;

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方获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九章用四个条文对不当得利进行了规定: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第二十九章的规定,细化了不当得利制度,明确了不当得利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

首先明确,不当得利须返还,拒绝返还可能吃官司。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取决于不当得利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当不当得利人为善意时,其返还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

当不当得利人为恶意时,其不但要返还所获得的利益,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如果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我国自古以来就倡导“君子好财,取之有道”。将“天上掉的馅饼”据为己有,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

所以,“天上掉的馅饼”,还是要及时返还的!

你还有什么想要了解的法律问题,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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