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记者
满延坤
“太感谢干警和调解员了,让我插队进行调解,这下我可以安心为父亲办理后事了。”4月18日中午,当事人许某握住驻所调解员的手连连道谢。
4月7日晚7时许,许某牵着自己的一条杂交牧羊犬(中等体型)和朋友一起到湘潭市岳塘区某饭店就餐。进入餐厅时,服务员并未拦阻。入座后,牵着绳子的牧羊犬趴在饭桌下。过了一会,饭店服务员杨某上菜,因脚在饭桌下晃动了一下,被牧羊犬咬住裤脚,杨某急速后退撞到后面的凳子摔倒,双手端的汤锅底料洒在身上,造成面部烫伤。许某立即医院就医,医院治疗,共花去治疗费用余元(此笔费用许某已经支付)。现杨某出院,要求许某赔偿医疗、误工费等损失。双方因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协商不成报警。4月18日,岳塘区书院路派出所干警引导双方向岳塘区联合调委员驻所调解室申请调解。
4月18日上午,调解室已经约了2个纠纷调解,考虑到许某2天前父亲病逝,正在办理丧葬事宜,调解员和干警与另2个纠纷的当事人沟通后,优先安排调解许某纠纷。
调解现场,医院出示的病情介绍:患者杨某受伤部位于额面部、眶周等处;考虑患者年龄及受伤位置,建议激光、物理、药物等综合治疗,估算费用元左右,或以临床实际产生费用为准。据此,杨某要求许某除已产生的治疗费外,赔偿元。
许某坚决拒绝杨某要求,声称:狗栓了狗绳,经饭店允许才进入。杨某上菜时不小心,惊到了狗,才导致杨某摔倒烫伤,且狗并没有咬伤杨某。另杨某烫伤后,饭店工作人员用冷水浸湿的毛巾捂擦杨某面部,加重了杨某伤情。
要论责,饭店老板、杨某都有责任。
杨某大吐苦水:我是正常上菜,没有踩到饭桌下面的狗,狗咬到我的裤脚,我后退导致摔倒烫伤。酒店服务人员不是医疗急救人员,用冷水毛巾捂我的面部,减轻了痛苦。我没有任何过错。
鉴于双方观点大相径庭,调解员依法为双方作出分析:许某的狗虽然栓了狗绳,但违反城市养犬规定,没有给狗戴嘴套,咬住杨某裤脚,这是导致杨某摔倒烫伤的直接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至于饭店允许许某带狗入店不能成为许某免责的理由。故许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酒店老板作为管理者应该为顾客提供安全就餐环境,既然允许许某带狗入店,就应为顾客妥善安顿狗提供条件。此项工作饭店工作做得不到位。另根据与杨某的交谈,获悉饭店平时没有对员工进行例如摔伤、烫伤等应急处置方面教育,此点与杨某伤情扩大亦有关联。故此,饭店老板应承担部分责任。
至于杨某作为服务员正常上菜,没有故意撩狗行为,被狗咬到裤脚本能后退,撞到后面的凳子摔倒烫伤,属于正常避险,没有超出合理范围,故杨某不承担责任。
对于调解员的分析,双方表示认可。杨某主动降低赔偿要求,并愿意向老板索赔部分损失。许某表示在已经支付元的基础上,再出元。同时向杨某说明近段时间家中变故,去年年底她所在的培训机构关闭,因未购买五险一金,现在失业金都没有,父亲长期患病,2天前离世,正在办理后事,也急需用钱,恳请杨某体谅她的难处。经调解员与饭店老板电话交涉,饭店老板愿意补偿杨某元,在此基础上再与双方反复沟通协商,终于促使双方达成协议:除已经产生的元治疗费用外,许某一次性赔偿杨某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元;此后双方互不追责。协议当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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