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大连司法
点餐吃饭,吃完结账,仔细一看账单,莫名其妙多出一份“额外费用”。近来,不少消费者反映,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了“餐位费”,虽然每人少则1元,多则5元、8元,但收取方式很霸道,多数都在扫码点餐时由系统直接生成。
商家所谓的“餐位费”到底该不该收?
消费者该不该为此费用买单?
遭遇此类问题时又应如何依法维权呢?
消费者诟病已久“餐位费”投诉不断
3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就涉及餐位费,法院判决收取餐位费的行为违法,涉案餐厅败诉。法院审理认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等,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
法治网研究院梳理多家媒体报道发现,此类收取“餐位费”的行为,近些年来一直被消费者所诟病。
据中国消费者报道,年3月2日,消费者骆女士和朋友来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东二段的情妹妹干锅锅店用餐,扫码点餐后发现被系统自动收取了餐位费和纸巾费。因为不需要餐巾纸,骆女士当场就把2元钱的纸巾退了,而餐位费却无法取消,每人1元,2人共被收费2元。
事实上,被媒体曝光的此类问题还不少。比如年,湖北省十堰市的一位市民陈先生在市内一商业中心的餐厅就餐,结账时发现商家收取餐位费6元,遂投诉至工商部门。后经当地工商部门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6元餐位费。
法治网研究院在黑猫投诉平台和某知名餐饮平台上搜索“餐位费”后,发现此类投诉不在少数。并且,很多商家也确实都存在收取餐位费的情况。
经营者无权强收消费者有权选择
事实上,对于“餐位费”,到底该不该强制收取,法律上并非空白。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子洋认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收取“餐位费”不合法,从消费者角度而言,餐饮行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所谓的“餐位”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收取餐位费的行为无疑是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收费。
杨子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广东伟然律所闵令波律师也认为,餐饮经营者无权向消费者强制收取餐位费。此举侵犯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闵令波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隐形费用名目多强制消费要维权
事实上,不合理的收费除了餐位费之外,当前一些餐饮企业还存在收取餐具费、餐具消毒费、茶位费、抽纸费、开瓶费、包间费等情况。特别是对于一次性餐具的收费,一些顾客吐槽一次性餐具2元一副,甚至在未使用的情况下还要收费,这似乎是某些餐厅的“惯例”。
杨子洋认为,餐饮行业收取餐具费、餐具消毒费、茶位费、抽纸费等多种隐性费用的行为都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对餐饮行业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对此,闵令波分析,既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做了相应规定,那么餐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便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对于餐饮企业和经营者而言,菜品的味道固然重要,诚信和服务才是百年老店的王道。”杨子洋说。
消费者遭遇此类情况该如何维权?闵令波建议,首先,在外就餐时,要有一定的自我维权意识。面对餐饮经营者有类似的收费服务情况,可以向经营者询问后进行选择性消费。
其次,如果经营者存在强制消费,要勇于向商家说“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如果双方发生此类纠纷,首先应与商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注意保留消费凭证等相关证据,可向消委会、人民调解等组织进行投诉;也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