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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人世间之秉昆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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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电视剧《人世间》热播,其改编自梁晓声的同名小说。故事从上世纪五十年代横跨50年,演绎了普通人家的酸甜苦辣,描摹了平凡百姓的百味人生,剧情写实而不失其艺术性,其中不乏生活警句,哲理名言,引人深思,发人深省,观众好评如潮。相信剧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也引起了大家的思考,物换星移,时空变迁,在新时代民法典背景下,又该如何看待和分析这些问题呢?

剧中,周秉昆作为周家“老疙瘩”借着改革开放的春风,通过自己的努力终于摆脱了哥、姐光环的笼罩,承包经营餐馆挣得了人生第一桶金,从自称房屋主人的人手中买了一套独门独院的大房子,彻底搬离了那两间挤了30多年杂乱低矮的“光字片”老屋,在父母面前实实在在的证明了自己一次,一家7口欣喜之情自不待言。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居住多年后,一位房管局的干部突然通知周秉昆从新家搬离,原因是原房主从苏联回国,要求退还房屋,当年的卖房人并非该房屋所有权人。周秉昆以房管部门当年给自己办理了买卖登记为由进行抗辩,该干部却骄横地反驳说“当时的工作人员早离职了,谁办的你找谁去!”。

从行政层面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卖房人并非房主的情形下,如果房屋转让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应对所有权人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作为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行使职务行为,代表了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视为行政机关未尽合理审慎职责,违法颁证办理登记,客观上增加了善意第三人周秉昆购买案涉房产的内心确信,该行政机关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绝非剧中房管干部所说的“谁办的你找谁去”。

从民事层面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因此,如剧中情形,周秉昆作为受让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卖房人无权处分房屋并不知情,并在此基础上向卖房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元,在当时并非一笔小数目),也通过房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公示,也即符合了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取得,换言之,周秉昆可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必从房屋中搬离,也大可不必全家愁云笼罩,父子叫板反目,朋友忠义两难。当然,苏联回来的“国际友人”作为房屋原产权人也就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了。

从刑事层面看

形式上符合民法上的无权处分行为,有可能同时符合刑法上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视具体情形有可能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剧中无权处分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以房屋所有人的名义处分房屋并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完全违背房屋所有人的意志,则成立盗窃罪;如果其通过伪造合同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从而使购房人违背自己意志,错误做出判断,购买该房产的,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供稿:执一庭王胜

原标题:《以案释法

《人世间》之秉昆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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