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大双爻出演了一部鬼片,和制片方谈好片酬1.5亿元。如果这笔钱直接打给双爻,那就是税法上的劳务报酬,属于个税大类中的“综合所得”,喜提税率表最高税率45%。双爻一看,这税有点多,就找人策划了一下,整了个避税方案。
总体思路是把1.5亿拆成两部分,五千万做成企业收入,一个亿做成对企业的增资款,从而避掉个税。
案例中的实际数值比较参差,为叙述通畅、便于记忆理解,我暂时都用略数。
一、个人收入变身企业收入
先看五千万这部分,仍然留作演出收入,但是,把收入主体改一下,从个人变为企业,即,将双爻提供的演出活动装入爻妈控制的企业,这就把个人的劳务报酬变成了企业的经营收入,然后以企业收入为基础去交税。
这样做能少纳税吗?
刑的。这家企业设在新沂。很多人不知道这地儿。新沂是徐州市下边的一个县级市,以核定征收与税收返还知名,徐州版霍尔果斯。大家可以到网上搜下“新沂核定”,可以看到一堆代办企业核定征收的广告。
那什么是核定征收呢?我在之前的文章《避税的基本法》中详细介绍过,可以回顾一下。
这里给第一次看的胖友简单概括两句,所谓核定征收,就是针对没有账或者成本费用记录混乱、没可信度的小企业实施的一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
既然你账目不清楚,没法作为计算企业利润进而缴税的依据,税务机关干脆给你核定一个利润率,比如10%,不管你实际利润多少,都假定你利润是10%,以你的收入乘以这个利润率算出利润,再去找适用税率计算交税。
如果你的实际利润率远大于核定利润率,那么,做核定征收就非常划算。许多有钱人就利用这个bug来避税。
双爻这笔演出收入几乎没什么成本,在新沂设立个新企业,把这业务从个人劳务报酬变成企业的经营收入,实际利润率无限接近%,而核定利润率只要10%。再加上,这地方有税收返还,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70%会返给你。所以,这么朴素地操作一下,就可以避掉很多税。
不过,现实并不尽如人意。
之前《避税基本法》说过,如果这家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鉴于个独不是法人,不交企业所得税,由企业的投资人即爻妈按照个税税目中的“经营所得”交个税,税率最高是35%,加上核定征收,假设核定利润率10%,那么,个税的实际税率接近10%×35%=3.5%。
那是年,加上增值税及附加,综合税率约在6%~7%之间。而这笔收入如果按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缴税,税率接近45%,两相对比,不算税收返还的话,可以减少大约90%的税负。
罢特,国家已经察觉到越来越多人使用个独核定的bug,所以,年开始许多地方就在收紧甚至取消个独的核定征收了,可能是这个原因,导致爻家设立的这个企业不是个独,而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要先交企业所得税25%,分红给个人再按个税税目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20%个税,不考虑增值税及附加,总税负为25%+(1-25%)×20%=40%,不低啊。
不过,仍然有转圜空间,一则当地有税收返还,二则某些公司会考虑“费用式”分红,即不直接分红,而是通过虚列支出的方式把钱一点点从公司掏空到个人手中,这样的话,20%个税就逃掉了。
既然可以这样操作,双爻干嘛还要拆出去一个亿呢,整个1.5亿全这么避税不就结了?
那要感谢广电总局的“限薪令”,明星单集片酬不能超过一千万,全集片酬不能超过五千万。所以,演出协议上最多只能写到五千万了,剩下的一个亿怎么都得拆出去。
二、个人收入变身企业增资款
再看那一个亿。如果说前面的五千万避税方案属于豪放派,这一个亿的避税方案则属于婉约派了。前者有多粗犷,后者就有多精巧。双爻税案的全部亮点都在这一个亿上。
爻妈在崇明设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万,爻妈%持股。这和前面新沂那个不是同一家企业哦。
这里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地方:
一,崇明,上篇文章提过,上海的霍尔果斯。
二,注册资本万,并不意味着爻妈真往公司里投了万。年3月以后,我国公司注册方式从实缴制变为认缴制。也就是说,年3月以前,注册资本万,你就要真的投万到公司里,还要给工商局提交验资文件;年3月以后,万就是个嘴炮,想认缴多少认缴多少,除非公司举借了高额外债还不起了,你要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债务责任,否则根本不需要实际出资。
也就是说,这是个设在避税地的空壳公司。
接着,影视公司(制片方控制的一家公司)对这个壳公司增资入股,增资1个亿,这是实打实地把现金砸进公司账户,但是,影视公司只拿10%的股份,也就是说,万(万÷90%×10%)作为实收资本,余下部分万计入资本公积。
这么做是确保爻妈对壳公司的控制权,毕竟,影视公司只是通过增资行为来送演出费的。
不过,这种出资行为毕竟扎眼,你无法解释该做法的商业实质。所以,增资结束后,公司没有变更工商登记,你现在去搜这家公司,会发现它的登记信息还是增资以前的模样,注册资本依旧是万,股东也没有显示有影视公司。
有人会问,这么做的话,增资行为还有效吗?
有效。增资入股不以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只是,如果没变更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打个比方,你在公司谈了个女票,你是采购,她是出纳,从内控角度来看,老板如果知道了你们的恋情一定会有点小烦恼,为了不影响各自前途,双方约定秘而不宣。于是,在外人看来,你和你女票都是单身。同事老王也这么以为,就对你女票展开了强烈追求,结果,由于老王能力太出众,你女票被撬走了。
你和女票之间只要彼此表白,恋情就已经生效,不需要对外公示,但是,没对外公示,导致老王追走了你女票,你能怨老王不讲道义吗?不能。他又不知道你俩谈恋爱。这就是,如果没有变更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现实中,公司股权应当变更登记但是没有变更,涉及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场景通常是公司举借债务、股权质押。
回来看影视公司对壳公司的增资。对公司而言,增资款不属于企业经营收入,不需要交增值税、所得税,只要交印花税即可,而印花税很少。资金账簿的印花税税率是万分之五,目前减半征收,也就是要交印花税1亿×万分之五×50%=2.5万,不痛不痒。
接下来有两个问题:
第一,演出费已经以增资款的名义进了公司,但是怎么再拿到爻妈或者双爻手上?
第二,影视公司已经打完钱了,如何退出?
三、增资款如何套现
这两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问题。影视公司退出的话,就要把股权转给爻妈或者爻家其他人,而且,这个转让肯定是要零对价或者接近零对价转。毕竟,它是来付演出费的,可不是来赚钱的。而且,股权转让所得还要交税呢,对价越低越好。
可现在公司净资产足有一个亿,还都是影视公司投进来的。假设公司此前没有任何收入,也没有发生任何成本费用,那么,鉴于爻妈并未实缴,从税法上来讲,影视公司所持有这10%股权的公允价格就应该是1个亿。
如果强行以零元转让股权,那就要担上极大税务风险了,属于税法上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你的转让价格,并且以核定的价格交税。
既如此,为之奈何?
按照爻家避税方案的整体规划,是打算把净资产做低,具体来说就是,做费用、做损失,把这一个亿一点点从账面上亏光。注意,是从账面上亏光,不是实际上亏光。怎么操作呢?
比如,可以投资开餐馆。
众所周知,餐馆有三大用途:
第一,洗钱;第二,避税;第三,吃饭。
从收入端来看,餐馆向来是洗钱重灾区。大家可以搜一下“餐馆”“洗钱”这俩关键词,能看到一堆国内外的相关法治新闻。以前没支付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