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拌黄瓜图源网络封面新闻记者宋潇实习生冯莲张宗耀近日,安徽合肥多个餐馆因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售卖凉菜被罚款。其中,包河区王良才酸菜鱼望湖城店因无资质在外卖平台上售卖凉拌黄瓜,被处以元罚款;庐阳区又驰餐饮店也因在网上销售凉拌黄瓜被罚款元,而在池州一论坛上,也有餐饮店老板发帖反映,称自己在店内“拍黄瓜”做凉菜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元。于是,“卖凉拌黄瓜被罚元”一事,迅速引发争议。有人认为,一份“拍黄瓜”被罚元,处罚是否过重?也有人提出,很多小作坊、卤菜摊都在销售冷食,是不是都需具备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王良才酸菜鱼(望湖城店)在某外卖平台上销售的“蒜泥黄瓜”8月1日,封面记者与曾遭到类似处罚的多名商家取得联系。有商家表示,关于此前由于售卖凉菜被罚一事,他们确实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但他们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对于无证经营凉菜的行为,罚款标准是什么?又如何界定“超范围经营”?在网络平台销售“凉拌黄瓜”合肥一酸菜鱼店家被罚元龙先生(化名)是包河区王良才酸菜鱼望湖城店的负责人,连日来,因为一年前的一次处罚,他接到了很多外界打来的“关心”电话。这些电话中,有向他咨询如何办理冷食类商品经营许可的,有媒体打来咨询当初的处罚细节的,也有食客为其打抱不平的。对于这些关心,他都一一回复,并表示“我们不存在任何食品安全问题,只是当初“意识差了一些”。”他所说的“意识差”,来源于年11月18日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次举报查处行为。龙先生说,当时,有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反映王良才酸菜鱼望湖城店在外卖平台上售卖凉拌黄瓜,但其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要求查处。工作人员对他们的经营场所及其在外卖平台上的网店进行检查,发现这家店在外卖平台上经营冷食类食品情况属实。年12月15日,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要求协助调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的销售额。后经查明,王良才酸菜鱼望湖城店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店铺于年7月11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该店于年5月起在外卖平台上经营凉菜。根据平台显示的数据,该店通过外卖平台经营凉菜的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元。案发后,这家店立即将外卖平台上的凉菜下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外卖平台上经营凉菜,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予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处罚。对话餐饮店主已缴纳完罚款并获得冷食许可8月1日,龙先生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作为一家当地的小餐馆,他们经营范围,就只是制售一些家常菜,而在网络平台上,店铺所销售的“蒜泥黄瓜”等菜品,也都是平时家常菜中的常见菜品,因此被罚时还觉得有点“冤”。他说,当时之所以被罚,是因为有人在网上举报,“我们确实意识差了一些,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没有注意到还有冷食类经营许可的细则,以为食品经营就是包含这个。”龙先生介绍,店铺在网上销售的凉菜,以“凉拌黄瓜”为例,价格在十几元不等,后来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时,他们也觉得很懵。工作人员出具相关规定和具体文件时,他们才意识到,原来冷食类经营许可确实是有明文规定。龙先生告诉记者,事后他们于年11月25日,申请变更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年12月14日,取得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增加了冷食类食品制售。“超范围经营”遭处罚并非第一次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回应:有法可依与龙先生所在店铺的遭遇类似,庐阳区又驰餐饮店也因为售卖“凉拌黄瓜”,被罚元。在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贴有对合肥市庐阳区又驰餐饮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主要违法事实”一栏显示:该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合肥市庐阳区又驰餐饮店因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经营被行政处罚年10月,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也下发处罚决定书,经调查,合肥市庐阳区又驰餐饮店现场进行凉菜制售,但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中无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而该店销售的凉菜有:“凉拌黄瓜“、“凉拌西红柿“、“盐水毛豆”。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记者检索发现,根据《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而因为外卖销售凉菜在运输过程中风险更大,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外卖平台上经营凉菜,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相应罚款处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争议焦点如何兼顾柔性、人性化执法龙先生告诉记者,其实最初被罚时,他们也怀疑过是不是遭到了同行或者“职业打假人”的针对,可后来,由于找不到具体的举报信源,以及拿不出对于举报的证据,他们接受了罚款。龙先生说,对于制售凉菜没有冷食类经营许可,一开始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这个细分的问题,“就好比我们以为卖一份凉拌黄瓜,只要安全卫生就可以,哪知道还有这个规定。”经过此事后,他们的意识也得到了提升,“确实有明文规定,而那些举报也确实有依据,我们能做的就是把自己做得更好,更完善。”也有商家表示,同样因为无证经营凉菜,但是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标准却不一样。对此,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员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在发现商家存在超出许可范围经营时,会在首次警告责令改正,如果拒不整改,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元左右的罚款。而依据涉及金额、主观故意等情况,也会采取不同的梯度处罚,“比如一些餐馆如果没有主观故意,或者属于初次违法、售卖金额也较小,往往会通过警告、责令整改进行处罚。”记者发现,类似的案例也有不少。比如,在山东济南某饭店,就因为无证售卖凉菜,被罚一万元。事后,市场监管部门给出的处罚意见是,该饭店没有变更经营许可,冷食类食品不在其许可事项经营项目中,在发布整改通知书七天后,餐饮公司依然没有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因此才会对餐厅处以顶格的一万元罚款。除此之外,年鄞州一家小吃店因为售卖多种凉菜被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北京某面馆也因为超许可范围经营凉菜,罚5万被改判1万。一份载于裁判文书网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年12月12日,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举报信息称,显示XXX面馆在网络超过许可事项范围经营凉菜,“凉拌金针菇一份,15元;素什锦一份,12元,最终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7元,并处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认为,该面馆销售超过许可事项的凉菜售价仅为27元,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在行政机关立案查处后立刻停止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予减轻处罚。同时,参照上述《食品安全处罚事项的通知》规定,若依据《食品安全法》对XXX面馆处以五万元罚款,该处罚幅度存在明显不当,被诉处罚决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原延庆区食药监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中“罚款五万元”为“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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