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周萍英实习生夏谦雅通讯员梁学东蔡蕾)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年上半年工作暨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上半年,全省法院受案件,结案件,湖北荆州某水业有限公司执行案等4起案件入选全国法院服务保障复工复产、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十大典型案例。
污水处理厂资金链断裂法院善意执行万元债务
荆州某水业有限公司是湖北省荆州市一家大型工业及生活污水处理企业,承担着荆州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化工污水及周边30万居民生活污水的处理任务。
然而,公司在建设和扩大规模的过程中遭遇资金链断裂。后经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荆州某水业有限公司须偿还债权人湖南某投资公司债务本息及各项费用共计余万元。
执行过程中,荆州中院调查发现,水业公司当时已面临严重的经营困境,除固定资产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如果再贸然查封其银行账户、拍卖公司资产,公司将无法保障基本运转,荆州开发区化工污水及城南开发区30万居民的生活污水的处理都将受到影响,于企业生存、污水处理及城市环境都将造成严重影响。
荆州中院、荆州开发区管委会经多次研究确定了“推动某水业特许经营权转让、争取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为优先方案、法院强制执行某水业资产作为备选方案”的执行策略。年1月13日,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此后,疫情日重,执行人员坚持跟踪沟通、及时督促,被执行人某水业公司最终于1月23日将大部分执行款汇入法院执行账户。3月21日,又将剩余尾款全部缴纳完毕。
解除扣押车辆运送酒精网上办案送罐车继续战“疫”
年6月7日,徐某某、葛某某夫妻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陶某借款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0‰,借款期限6个月。
后因徐某某、葛某某未按期还款,陶某起诉至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因徐某某、葛某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陶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徐某某所有的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一辆。后徐某某夫妻履行了40余万元执行款,余款仍未履行。
年2月13日,被执行人徐某某接到襄阳市高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采购防疫酒精的委托,徐某某遂向该院申请解除车辆扣押,使罐车进行酒精运输。
襄阳市襄州区法院鉴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经与高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核实情况后,立即决定特事特办,为了能够使该酒精罐车早日驶上战“疫”一线,执行员迅速启动网上办案模式,经过多次与双方沟通协调,于2月14日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陶某同意解除对罐车的扣押,全力支持保障疫情防控工作。
化工污水排入长江4名负责人被判“环境污染罪”
年,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锶公司)甲磺胺项目在未通过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正式投产。瑞锶公司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新建预处理设施、未对已有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升级,亦未对甲磺胺项目主要污染物重金属铜进行监测。
年至年8月,由于原污水处理站无法有效处理双甘膦和甲磺胺生产混合废水,被告人王先炳在瑞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文的授意下,通过连接软管方式将生产混合废水直接排入总排污口,经涵管流入徐家溪后汇入长江。
经环保监管部门检测,瑞锶公司污水处理站氧化反应池水样中总铜超标.6倍。自年底至年8月20日,瑞锶公司共生产双甘膦.60吨、甲磺胺.83吨,产生大量含铜废水并直接排放。
此外,被告人王先文等人未按照国家法律和环评要求将瑞锶公司产生危险废物(HW49)活性炭废渣送至有资质危废处理单位进行处理,而由工人将活性炭废渣倾倒至公司锅炉房煤场与燃煤混合后焚烧,共非法倾倒、处置活性炭废渣17.41吨。
宜昌市三峡坝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瑞锶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万元;被告人王先文等4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个月不等,单处或并处罚金10万元至3万元不等。
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法院判无罪
佘某某、李某夫妻俩在襄阳经营着一家餐馆。一天,马某等人在餐馆就餐,餐费约元左右。吃完后,一行人未结账就走了。
李某于是沿路追赶,一边追一边喊:“买单再走!”马某等人遂分散走开。其中马某距离李某最近,李某便紧跟着马某,并拨打报警。
随后,佘某某赶到,与李某一起追赶马某,马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经鉴定,马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支出。马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餐馆赔偿其因被追摔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襄阳市中院认为,就餐后付款结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知晓的社会常理。马某等人就餐后未买单,也未告知餐馆经营人用餐费用怎么处理即离开饭店,属于吃“霸王餐”的不诚信行为,经营者李某要求马某等人付款的行为并无不当。
佘某某、李某在发现马某等人逃跑后阻拦其离开,并让马某买单或者告知请客付款人的联系方式,属于正当的自助行为,不存在过错。马某在逃跑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摔伤,与李某、佘某某恰当合理的自助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李某、佘某某不应对马某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