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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投诉餐馆禁止外带食物市场监管部门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本网从人民网“领导留言板”获悉,近日,有网民投诉一餐馆不准消费者自行携带外来食物。5月6日,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进行了回应。

一网民质疑店家以“食品安全”为由禁止外带食品不合理

该网民投诉称:“4月23日晚,携幼儿来餐厅-解*·围炉碳火烧肉(江湾天地店)用餐,点餐时咨询有无三文鱼,被告知没有,正好该餐厅对面有卖三文鱼的店,在点餐后,去对面买了一份带过来,带进店后被告知不准自行携带外来食物,本人表示无法接受,故没有理会,坐下用餐时,服务员再次过来,态度坚决地表示禁止在店内食用外带物品(理由是怕食物中毒会怪到他们店),服务员表示要把我的三文鱼冷藏起来,但是我跟店里表示用餐过后要去看一场演出,三文鱼无法放置过久,但是店员态度非常坚决,并表示告知老板后,老板也是坚决禁止外带食物。无奈之下,只好带着小朋友离开此店(共十分钟左右),期间店员表示你可以现在就离开,我都可以不收你钱,但是就是不可以外带食物进店。”

网民认为该商家有以下几个问题:1.店家以“食品安全”为由禁止外带食品,很明显这个理由并不成立。2.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3.在幼儿在场情况下,发生此事,对幼儿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影响。希望有关部门重视起来,可以给我们消费者一个说法。

监管部门回应店家无过错

对此,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称:1.关于店家以“食品安全”为由禁止外带食品问题。执法人员与商家联系并了解相关情况,该店铺主营“烤肉”,由顾客自行烤制、控制生熟程度,店铺在店门前公告“谢绝一切外带食物”。您提及携带食品“三文鱼”进入店内食用,“三文鱼”通常生食,需要专间制作,属于高风险类食品,混用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关于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谢绝一切外带食物”,系商家根据其经营内容的特点所制定的条款,该条款并没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亦没有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故商家并不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截图来源:人民网“领导留言板”

网友评论:不能消费者的什么要求都满足

本网注意到,该条留言回复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众多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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