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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冠县法院口头协议产纠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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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转让未签订书面合同

口头协商过程也没有相关证据

就当事人因转让产生的纠纷

如何打开突破口

看办案法官如何做......

基本案情

(图源网络侵删)

王某某称,年2月,王某某与陈某某口头协商,将王某某经营的餐馆(含店内餐饮所需物品)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某,前期充值的会员继续在店内消费。陈某某在支付了3万元后,承诺于年6月1日前将剩余的3万元结清。到期后,陈某某未支付剩余款项。于是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口头协议,并要求返还经营餐饮所需物品。

调解过程

(图源网络侵删)

承办法官郭会红在接收该案后第一时间向陈某某了解情况,陈某某表示餐馆转让系口头协商,转让价格也是6万元,但并不包含会员充值的费用。双方就该争议均没有相关证据。

郭会红法官团队考虑到陈某某已接手餐馆并实际经营,店内又投入资金进行了部分装修、采购了部分物资,一旦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被解除,陈某某的损失将不止其应支付的3万元转让款,双方的纠纷还会产生。同时如果前期充值会员的消费者无法在陈某某店里进行消费,势必还会产生其他矛盾,也会影响消费市场秩序。

于是承办法官尽最大努力做好双方调解工作,一方面向双方分析前期会员继续在餐馆消费由陈某某餐馆承担合适与否。另一方面向双方分析一旦协议被解除会给双方带来的不利的后果以及前期会员继续在餐馆消费会给陈某某带来的好处。最终双方均作出让步,陈某某同意前期充值的会员可以继续在店内消费,并现场支付了部分剩余转让款,后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口头合同因其简便、易行、效率高,在商业活动中经常出现。但俗话说,“口说无凭”,口头合同在提高商业效率的同时,也包含着相当大的风险。与书面合同相比,口头合同最常见的风险主要有:一方否认与另一方存在合同关系、对货物质量标准持不同看法、对价格及报酬产生争议、标的物的数量无法确定等,对主张权利者一方来说,无疑会增加举证的困难。

一、应对方案:

1、杜绝口头承诺;

2、签订既能促成交易,又能控制风险且可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的合同。

二、如果确实不方便或时间太急来不及采用书面形式,建议做到如下步骤规避法律风险:

1、在订立口头协议时,如果是电话的,可以电话录音,如果是现场的,可以录音或者需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将来录音记录和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之一;

2、在履行过程中,尽量留下其他交谈记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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