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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4万借条实拿1万,还款时却傻眼了

日常生活中,难免会有借贷关系的存在,很多人在债务关系中能够诚实守信,可其中也有很多猫腻,最后连当事人自己也弄不清,这个时候如果不借助法律,很有可能吃亏上当。今天斯基就来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年3月,家住安康市某村的杨某准备将自家在城区经营的小饭馆转让,经熟人金某联系和来自某县的郑某达成协议,约定转让费用合计3万元。因为当时钱还没筹集到位,几天之后郑某找到金某提出借款请求,金某当即答应,郑某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借金某现金肆万元(元)利息按一分五厘计息12月份还款。借款人郑某。”,当天金某当场实际出借郑某现金1万元,并对郑某说:“你欠杨某的3万元算我借给你的,到时候我还给杨某”,但实际上金某并未支付剩余借款,而是向杨某书写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

就是这样简单的一宗暂欠转让费的关系,在金某的介入后变成了错综复杂的三角债关系,最终导致三方缠夹不清。事情从杨某向金某催款时发生了质变,也使矛盾全面爆发。年12月,杨某找到金某要求还款,金某却称欠条是假的,自己从未和杨某发生过经济关系,更不可能在杨某处欠款,双方产生纠纷,并扭送至镇调委会。

调解员通过听取双方陈述,感觉这是一场错综复杂的三角债务纠纷。于是叫来郑某,郑某却称自己只从金某处拿到1万元,其余3万并没有支付,金某承认是事实。经调查后,调解员逐步理清了三者的债务关系。纠纷之一是杨某凭金某出具的借款3万元的欠条要求金某还款,金某坚称没有从杨某处借款,欠条是假的。纠纷之二是郑某出具给金某4万元借条,郑某坚称只从金某处实际借款1万元,其余借款金某至今没有出借给他。纠纷之三是郑某同意将3万元转让费欠款给付杨某,但是与金某曾约定“你(郑某)欠杨某的3万元算我借给你的,到时候我(金某)还给杨某”,由于事先有这个约定,郑某不敢直接把3万元欠款给付杨某。纠纷关联交错,一度出现了令郑某哭笑不得的局面,郑某随身背着4万元现金同意随时还款,但是既不敢把4万元向金某还款,也不敢把3万元向杨某还款,郑某陷入深深的纠结之中。

由于三方债务纠纷交错关联,三方当事人互不信任,闹得不可开交,杨某情绪激动,纠纷愈演愈烈,极易引发矛盾激化情况。调解员通过综合调查了解的情况对事实进行了确认,金某向杨某出具的欠条和郑某向金某出具的欠条等两份欠条内容与借款事实均不符。金某与杨某不存在借款事实。金某实际出借给郑某现金1万元整。以上事实三方均予以认可。

为彻底化解这场纠纷。调解员首先梳理法律关系,定性法律行为。本案涉及到三个法律关系及民事法律行为,杨某与金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金某与郑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杨某与郑某之间的因转让费产生的债权纠纷。

在调处过程中,调解员采取先调解杨某与金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再调解金某与郑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最后调解杨某与郑某之间的因转让费产生的债权纠纷。在分别做通当事人工作后,再组织三方当事人当面集中调处化解纠纷相互交织牵连的部分,从而提升了调解效率。调解员通过细致观察和周密分析,深挖症结:三方当事人之间已经相互缺乏信任。为此,调解员调整方案,综合施策:一是将三个独立的纠纷在各组当事人均取得调解意向基础上,采取合并处理方式,制作并签订三方调解协议;二是将两张欠条交到调委会,在履行协议同时同步销毁。

经调解,杨某、金某和郑某三方自愿达成协议,由郑某向金某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整,支付借期8个月利息共计元整,以上本息合计10元整,当天现金一次付清。金某出具的向杨某借款3万元的欠条,因借款人金某自始至终未收到借款而无效。由郑某支付给杨某餐馆转让费3万元,当场现金一次付清。以上款项均当场履行。

针对这起纠纷,调解员指出,借条从法律意义上讲是一种借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借款人金某只是向贷款人杨某书写了借款3万元的欠条,因贷款人杨某自始至终未提供借款,因此该借条是无效的。借据中借款金额与实际出借的金额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郑某给金某打了4万元的借条,但金某实际出借了1万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应当认定借款本金为1万元。贷款人仅保留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还不够,还要注意收集保留款项交付、转账凭证、证人证言、录音视频等事实和因素,以防止一旦遇到借贷纠纷时,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充分有效的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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