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租赁蒲某的门面房,因经营不善提前解除了合同。在结算后,胡某继续占用了门面半年之久,拒绝支付这期间的租金。被蒲某告上法庭后,胡某声称根据租赁合同及行业习惯,在租赁关系解除到搬离期间房东不得继续收取租金。到底有没有此租赁合同和行业习惯呢?法院又该如何判决呢?
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继续占房半年搬离
蒲某和胡某都是蓬安县人,年6月17日,双方签订了《门面出租合同》,约定由胡某承租蒲某所有的一间门面房,租期为5年,从年9月1日起至年8月31日止,每年租金17.5万元。胡某在承租蒲某的门面房之后,与他人合伙经营餐馆,因经营不善,不得不提前关门歇业。年5月13日,二人签订了结算协议,对年9月至年5月期间的房租、押金、电费进行了结算。此后,胡某没有及时搬离,直到年11月11日才签订了《门面租赁退场书》,并于11月13日退场完毕。
起诉索要后续租金被告辩解不予支付
退场后,蒲某向胡某索要年5月13日至11月13日这段时间的租金,胡某予以拒绝。蒲某遂于年1月6日,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胡某支付其6个月房屋租赁费9万余元。
蒲某在法庭上诉称,双方解除合同后,进行了结算,胡某拒不搬离,仍继续占用门面房半年之久,应支付租赁费用。
但被告辩解说,双方在年5月13日进行了结算,当天已把房屋交还给了蒲某,但本人仍留有钥匙,是为了处理餐具桌椅。“我们在结算时根据租赁合同和餐饮业的租赁习惯,口头约定租赁关系解除后,蒲某有权出租房屋,本人随时搬离餐具桌椅,在此期间不得继续收取房屋租金。双方签订的退场书中也没有约定这段时间要收租赁费。”被告胡某说。
法院驳斥三点理由判决支付部分租金
结算后胡某继续占用房屋达半年之久,这段时间到底该不该支付租金,双方各执己见。对此,蓬安县法院认为,被告胡某认为解除合同到退场期间不应当支付租赁费,理由包含3点:第一,双方解除合同时口头约定蒲某将房屋再次出租后,胡某随时搬离餐具桌椅,在此期间蒲某不继续收取房屋租金,但蒲某一直未能将房屋再次出租。第二,根据餐饮行业的交易习惯,餐饮行业停业后都会先进行餐具桌椅转让。第三,双方签订的退场协议也没有约定上述期间需要支付房屋租赁费。但法院认为,胡某的上述3点理由并不能成立。首先,胡某称双方有口头约定,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次,胡某关于餐馆行业交易习惯的理由,事实上一般的餐馆经营者都会在租赁合同到期前谋求转让,而不是在合同到期或解除合同后无偿占用租赁房屋进行转让。最后,关于退场协议未约定租赁费,但同时退场协议也没有约定上述期间不需要支付租赁费,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因双方的租赁合同并非到期终止,而是协议解除,因此应当给予胡某合理的时间腾退房屋,法院酌情给予两个月的房屋腾退时间,胡某应当支蒲某4个月房租,即元。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胡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蒲某房屋占用租金元及相应利息。
(文章来源:南充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