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七台河有一餐馆给顾客上别人吃过的鱼,被顾客发现后老板说可以重新做一份,结果回了一下锅撒上葱花又端上去了!餐厅回应上错桌了,根本没吃过,污蔑他们也没给钱,已经报警了!
视频中看到顾客纪女士和店家大声嚷嚷说:“菜是人家吃过翻过来给我们端上来的,还给我们反复上。”店家却说根本没吃过,是服务员端别人桌上了端错了,还说女子压根没给他们钱就报警了。
纪女士后来反映说,她与家人在某餐厅就餐时,店家将一条被别人吃过的鱼反复端给他们!第一次端过去的事情,她看鱼被动过了,没要让再换一条,服务员就说那我们给你换一下吧!服务员就端走了,结果没隔几分钟这条鱼又被上来了,然后上面还撒了葱花,另一个服务员说老板让撒了葱花上来的,说就这么给上。我说这不是刚才那条鱼吗?她感觉有被夹过的痕迹,她就翻过来一看那个鱼肚子少了一大块,就被夹烂了!
纪女士挺生气的,她就找老板去了,她给老板说这一条鱼你还能给我们上两次,结果老板就说,给你们重做就得了呗!她也不说了!
老板后来说那条鱼给别人端去了,不是他们的菜他们动了一块,服务员就自作主张翻过来给纪女士他们端过去了!
纪女士坚持要求店家给一个合理的说法,可是当时店家实在是太忙了,并不想和纪女士理论太多。就跟纪女士说,他们店很忙,他们就是这样上菜的,然后就不再理会纪女士他们。
店家将别人动过的鱼,端给纪女士他们,这是很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样不但不卫生,还会影响客人的健康。因此,店家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
店家把吃过的鱼又经过再次加工当作好的端给顾客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店家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规定,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元的,并处0以上元以下罚款。
店家这样的行为已经影响了顾客的健康,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就用餐这一块,店家侵犯了纪女士的知情权,作为消费者而言,受到了店家的欺骗,就要有权维护自己的利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元的,为元。
餐厅应该依照本法对纪女士进行赔偿,虽然达不到元,也是按照元进行赔偿。
如果我们在外面吃饭如果发现有被欺骗的行为,我们要拍照保留好证据,以便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拿出有力的证据!
对于纪女士在餐厅用餐这件事儿,你有什么想说的?评论区聊一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