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恩阳法院调结原告张某某等人诉被告何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该案为辖区首例涉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不仅为类案审判统一提供指导,同时也引导辖区个体工商户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工伤事件的发生。
据悉,年7月起,原告近亲属赵某某在被告何某经营的位于恩阳辖区渔溪镇街道的某饭店上班。年7月3日22时左右,赵某某下班回家途中,步行至渔溪镇街心花园转盘处,不慎被谢某某驾驶的车辆撞倒,致赵某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无责任,人社局认定赵某某属于工伤。但何某没有给赵某某购买工伤保险,于是赵某某近亲属起诉至恩阳法院。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8万元协议。
案件审理后,该院及时组织各人民法庭在辖区乡镇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进行了广泛普法。群众普遍表示很有教育意义,会积极为自己的雇工购买工伤保险,切实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让自己的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原标题:《恩阳区人民法院:个体餐馆也应给雇员购买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