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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新年好收十元,餐馆这事儿办得不讲

餐馆特殊时期收服务费,可以理解,但要规范经营行为,让消费者把钱花得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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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李万友(职员)编辑/刘昀昀校对/刘军

▲一网友称去吃宵夜时被店家问候“新年好”后,结账发现被多收十元钱。截图来自社交媒体

只说了三个字,顾客就要多付给商家十元钱,这是怎样的道理?

据闽南网报道,近日,广东中山一网友发文称,去吃宵夜时被店家问候“新年好”后,结账发现被多收十元钱。对此商家回应称,春节期间多收十元服务费,给服务费取名叫“新年好”,只要有顾客问也解释过这个问题,现在已经结束了。

此事乍听不免令人生疑,一句祝福怎么就价值十元了?若解释为春节期间服务费,倒也不算难以接受。毕竟春节期间用工紧张,员工也需要加班费等,而十元服务费,也算不上乱收费。

但具体到此事上看,若不是顾客疑问,还真不知道这是服务费。即便是特殊时期收取服务费,也需要及时告知顾客,让消费者自行选择。而餐馆单方面讲服务费改叫“新年好”,既没明码标价,又没有解释清楚,顾客结账时才发现,也难免会产生不舒适感甚至被欺骗的心理。

可以说,该餐馆之所以受到质疑,主要是因为十元钱收得很“模糊”。一方面,这笔钱没有像菜谱那样明码标价;另一方面,买单时顾客追问才告知,不问就不明不白收取,明显忽视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正因如此,才引发“乌龙”。

从小处说,这是忽视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往大的方面看,则可能涉嫌价格欺诈。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其中明确了,“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说白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不得有所欺瞒。如果商品或服务标价不清晰、计价不透明、事先不告知等均涉嫌消费欺诈,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一句“新年好”多收十元,这件事情的出现,给所有的餐馆都上了一堂普法课。

说到底,特殊时期餐馆收服务费,并非不可理解。但要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规范经营行为,让消费者把钱花得明明白白。

让顾客更加放心、安心、舒心消费,自己也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难道不是更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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