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商铺转租越来越频繁,商铺转让费应运而生。转让费又称顶手费,是指前手承租人将其租赁的商铺转让给下一承租人时收取的费用。转让费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转让费有效吗?是否可以退呢?
近日,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门面转让合同纠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年12月,张某欲寻找一商铺经营餐饮。在多次寻找后,得知某餐馆门面欲转让,遂与餐馆老板李某联系。双方协商后,张某愿意出5万元转让费从李某手中接手餐馆。李某收到转让费后,出具《收条》并注明:“今收到门面转让费5万,承诺在年1月前清空商铺”。
年1月,张某接手门面后进行了装修,后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该门面是临街老住宅一楼私自改建的门面房,产权证登记为“住宅”,故不能办营业执照。
年2月,因相关证照无法办理,张某未与商铺房主签订租赁合同,将门面退还给房主。随后张某要求商铺之前的经营者李某退还转让费,李某予以拒绝。二人协商未果,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转让合同;2、被告李某退还原告张某转让费5万元。
法院审理
经庭审查明,房主收回门面后,现已出租给他人经营“奶茶店”。法院审理认为:
1、案涉的门面转让合同是实践合同,原告张某支付转让费、被告李某已清空交付门面房,双方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故合同已履行完毕,无解除一说。
2、张某、李某对门面转让并无书面合同,《收条》上也未对办营业执照一事进行约定,办证并非原经营者李某的附随义务。张某不能办证,并非李某违约所致。
3、案涉门面房位于老旧小区临街一楼,“住改商”的房屋性质原本就存在,能否办证是张某接收门面时应当考虑的商业风险,原经营者李某对此并无隐瞒。
4、张某付给李某的5万元转让费,实为该门面优先承租权的市场溢价,因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中无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合同无效情形,故张某要求李某退还转让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难以支持。
案件经一审、二审,最终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全部诉求。
法官说法
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签订后即要遵守,非法定情形,合同不能被撤销。本案中,张某在接手李某经营的餐馆时,疏于市场考察,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现转让合同履行完毕,故转让费无法索回。
原标题:《门面无法经营转让费能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