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申请执行人严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合同纠纷执行案原创惠宣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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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
营商环境
近年来,惠济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理念,积极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部署要求,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延伸司法服务,扎实推进改革创新,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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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严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
基本案情
年11月底,王某在路过郑州市某街道时,见一临街某某餐馆欲转让。经过一番实地考查,王某认为该餐馆周边人流密集、经营状况不错且已办理了营业执照,便与餐馆经营者严某就转让事宜进行了一番讨价还价。年1月,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口头约定严某向王某转让店铺、教授技术、品牌使用及调料的供应等内容,王某向严某支付转让费元。协商一致后,王某于年1月向严某支付元,严某也将其所经营的某某餐馆的工商登记予以注销。
随后,王某又与房东姜某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严某经江某同意将店铺转让,并由江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年租金元,押金元,合同期1年……因王某在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协议时还需向姜某缴纳押金元,为此严某已缴纳的押金元姜某暂不予退还,届时由王某直接支付给严某。
然而店铺交付后,双方因品牌授权等产生纠纷,王某也一直拖欠着剩下的2万元转让费和2千元的押金未能支付。多次向王某讨要无果后,严某将对方起诉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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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执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严某与被告王某就店铺转让事宜协商一致,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为履行合同,原告严某将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注销,并与房东解除租赁关系将店铺转租给被告王某,而被告王某也向原告支付了元的转让费,故对王某辩称双方未达成最终合意的意见,不予采信;原告严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可以将某某品牌授权给被告王某使用,被告王某亦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转让费,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被告共同分担,故酌定被告王某向原告严某支付剩余转让费元,房屋押金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严某支付转让费元、房屋押金元;驳回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未履行,严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多次敦促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然而却被王某以店面经营状况不佳、手头没钱等为由百般推脱。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遂依法进行了冻结、划扣,并及时将执行款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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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房屋租赁行业快速发展,法院受理的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其中,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增长更加显著,其中,由于转让费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虽然收取转让费已成为一种惯例,一般是承租人根据商铺转租时店铺装修、设备、地段等向次承租人收取费用,也有出租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的。但我国法律对于转让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是由双方经过自愿协商后确定并收取。
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剥丝抽茧,查明事实,最终确认了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驳回了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案件执行阶段,通过运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进行冻结、划扣,促使在较短的时间内结案,公正高效司法,有力引导和促进转租方和租赁方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理合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经营性房屋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区域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贡献应有的力量。
也提醒广大民众,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在确需在进行商铺转让前,要积极进行风险评估,慎重签订合同;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对容易引发纠纷的款项性质、双方权利义务及一方违约后的责任分担等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并就承租期限与房东进行有效沟通;同时,要注意妥善保管好转让合同、转账记录等关键性证据。此外,也提醒各方当事人应秉着谋求共同发展的态度,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恰当地履行相关义务。一旦产生纠纷,要注意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积极沟通,以寻求更为妥善的解决方法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共同维护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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